巴彦淖尔市拨付廉租房补助资金2117万

导语  截至8月底,巴彦淖尔市共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425万元。

  为支持各旗县区开展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防止资金截留、挤占、挪作他用,8月初,根据各旗县区上报的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及时分配各旗县区半年租赁补贴资金2117万元,剩余资金将视各旗县区租赁补贴工作进展情况陆续拨付。

  根据《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巴住建委保发〔2012〕257号)文件,我市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 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提高到10元;补贴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有房户面积不足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补差;每户家庭补贴面积不足 5平方米的补足5平方米,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开支,用于上述开支仍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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