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

导语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将采取财政补助、划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落实土地等政策扶持措施,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实现居者有其屋。

  一是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计提不低于10%土地收入净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余额和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等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4亿元。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土地等建设条件,新建或收购一批50平米以下小套型住房,向特殊困难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三是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总量达到上年度住宅建设总规模的20%左右。

  2007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2008年至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自治区设区城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设区城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所有设区城市和旗县城区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盟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左右以户为单位确定,每户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建立和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可直接向廉租对象发放,由其自主寻租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并给予补贴。实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过去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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