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导语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广泛覆盖、互助共济、合理分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如下内容:

  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

  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以6%和2%的费率缴费,参保者既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又拥有个人帐户。

  ㈡住院统筹医疗保险:

  降低缴费费率,只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㈢大额医疗保险: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共济基金,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㈠本市区域内的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㈡本市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㈢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户籍关系和居住地在本市的城镇居民愿意个人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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